某某公司、叶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李文泊
主办律师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1民特244号
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霄丽,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叶某某,女,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泊,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某某公司与被申请人叶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请求,撤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1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叶某某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0天,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5277.67元,属事实认定不清。一、根据银行流水统计,叶某某离职前12个月(2023年7月-2024年6月)的平均工资为4765元。二、叶某某2024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2024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876元;2023年度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天,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38元。合计1314元。基于建筑行业特性,某某公司年假与春节假期合并一起休假。某某公司2024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4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18日,共计10天,扣除法定假期8天,剩余2天为已调休的年休假,应当予以扣除;某某公司2023年春节放假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30日,共计10天,但叶某某申请提前请假,其休假时间为2023年1月20日至2023年1月30日,共计11天,扣除法定假期7天,剩余4天为已调休的年休假,应当予以扣除。
经审查查明:2024年9月5日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1号裁决及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2号裁决。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1号裁决书裁决:一、某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叶某某支付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853.03元;二、驳回叶某某其他仲裁请求。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某某公司与叶某某于2024年7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某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叶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095.88元。同时,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1号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2号裁决书载明“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某某公司因不服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2号裁决,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24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闽0103民初7530号。2024年9月14日,某某公司不服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1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针对本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劳动争议,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1号裁决和榕劳人仲案字〔2024〕第1300-2号裁决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某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已向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上述裁决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某某公司无权就该裁决再向本院申请撤销,故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对于某某公司的相关诉求,由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一并进行审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某某公司。
审 判 长吴一萍
审 判 员程斯彦
审 判 员陈碧珍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笛
书 记 员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