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某与福建省某某公司、陈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2 主办律师:李文泊
李文泊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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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111民初9424号
原告:应某某,女,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泊,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蔚菁,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治旺,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应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某某公司、陈某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应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应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李伯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黄婉婷
书 记 员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