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某、某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2 主办律师:李文泊

李文泊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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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
已核验身份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闽0104民初6367号

原告:谢某某,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奕麟,北京京师(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闽江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新,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泊,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原告谢某某于202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黄长水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何宗华

书 记 员李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