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4 主办律师:李文
李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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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m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02民初8564号
原告:上海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上海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孙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2025)鲁0402民初8513号原告孙某某与被告上海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互为原、被告,均系不服同一仲裁机构即枣庄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中劳人仲案字[2025]第xxx号裁决书提起的诉讼,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之规定,本案应与(2025)鲁0402民初8513号案件并案审理。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鲁0402民初851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张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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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宜铭
书记员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