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张某;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8.28 主办律师:李文

李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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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03民初3733号

原告:代某,男,199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王某,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奕彤,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王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代某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代某负担。

审 判 员高婷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任玉静

书 记 员邵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