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中国某有限公司枣滕矿区支行;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3 主办律师:李文

李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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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03民初6835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枣滕矿区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xxxxxxxxxxxx。

负责人:戴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枣滕矿区支行与被告于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枣滕矿区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枣滕矿区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米姿璇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