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11 主办律师:李文
李文
主办律师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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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403民初3530号
原告:蒋某,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薛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保国、李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某,女,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皓、吕露,山东泗水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蒋某与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5年7月11日原告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梁苗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邵长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