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甩出车外遭本车碾压能否获赔交强险
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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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枣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遭本车碾压,能否转化为“第三者”获赔交强险?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身份(“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是决定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关键。本文将结合枣庄地区的司法实践,聚焦一个典型争议场景:乘车人因事故被甩出车外,随后遭到本车碾压致死或致伤,此时受害人到底是“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一、争议根源: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空间性认定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交强险赔偿的对象是“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车上人员”属于责任免除范围,而“第三者”则可获赔。问题在于,受害人在不同时间节点的空间位置不同:先是在车内,后被甩出车外,最后遭本车碾压。
二、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观点一:以“事故发生瞬间”身份认定——不能转化 保险公司普遍主张,判断受害人是否为“第三者”,应当以事故发生瞬间(即第一次碰撞或失控时)其所处的空间位置为准。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是车上人员,其损害后果虽发生在车外,但系同一交通事故的延续,因此仍属于“车上人员”,交强险不予赔偿。
观点二:以“损害实际发生”时空状态认定——可以转化 司法实践中(包括部分枣庄法院判决)更倾向于认为,如果受害人在遭遇本车碾压时,其身体已经与车辆发生分离,完全处于车外,且该碾压行为独立于最初的碰撞风险,那么此时受害人就转化为“第三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三、案例复盘:枣庄某区人民法院一审思路
基本事实:驾驶员张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枣庄某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侧翻。乘车人王某被甩出车外,随后该车在侧翻滑行过程中碾压到已坠地的王某,致王某重伤。
法院裁判逻辑:
- 区分“第一次碰撞”与“二次伤害”:王某被甩出车外是第一次交通事故的结果;而车辆滑行碾压王某,则是独立发生的第二次伤害行为。
- 以“碾压瞬间”为认定节点:在碾压发生时,王某的身体已完全脱离车体,属于实实在在的“车外人员”。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
- 适用交强险赔偿: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王某各项损失。
四、律师提示
此类案件的胜负手在于证据还原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线与空间位置。当事人应尽力收集监控录像、事故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明受害人在遭受本车动力装置或轮胎碾压时,已处于车外。同时,对于“车上人员险”与“交强险”的双重主张,务必在诉讼中一并提出,避免遗漏。
附: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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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是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A: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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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司机下车后被自己的车撞伤,属于“第三者”吗? A: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为“第三者”。因为司机下车后已不属于“本车驾驶人”在驾驶状态下的身份,其空间位置已转化为车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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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乘客在上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伤,属于交通事故吗? A: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范畴,但身份认定需视事故发生时是处于“车上”还是“车下”,若身体大部分已在车外,通常可按“第三者”主张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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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受害人被甩出车外后又撞到护栏死亡,没被本车碾压,保险公司赔吗? A:此种情况实践中争议很大。若致死原因系与护栏碰撞而非本车碾压,部分法院认为不属于交强险“第三者”赔偿范围,建议同时起诉商业险或主张侵权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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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交强险赔偿限额是多少? A:目前有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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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本车司机与乘客是亲属关系,影响“第三者”认定吗? A:不影响。只要受害人符合“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条件,身份关系不妨碍交强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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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受害人身份争议的举证责任在谁? A:通常由原告(受害人一方)举证证明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处于车外。建议申请法院调取交警部门的监控及勘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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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商业三者险对“车上人员”转化“第三者”认可吗? A:商业三者险条款通常约定“本车人员”为免责情形,但此处的“本车人员”同样存在转化问题。法院会结合条款文义及保险法不利解释原则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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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车辆静止时,乘车人自行下车摔伤,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吗? A:不属于。非因车辆运行风险导致的损害,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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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发生此类纠纷,诉讼时效是多久? A: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受害人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关联律师:李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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