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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定作人中途解除合同 承揽人损失如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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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文 律师

李文

本文作者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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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
已核验身份

定作人中途“喊停”,承揽人的损失谁来担?——2026[枣庄]承揽合同纠纷争议焦点解析

在承揽合同关系中,定作人享有法定的任意解除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无代价”地中途退出。当定作人单方解除合同,承揽人已投入的成本、已付出的劳动以及预期的利润应当如何计算?这不仅是司法实践中的常争点,也是枣庄地区众多中小制造企业与定作方合作时最易踩中的风险区。本文以一起典型场景为例,为您拆解其中的法律逻辑。

【争议场景还原】

2025年,枣庄某机械加工厂(承揽人)与外地一家设备公司(定作人)签订了一份《非标设备定制合同》,约定由加工厂为其定制一套专用生产线设备,总价款80万元,分三期支付。合同签订后,加工厂立即采购了价值30万元的特种钢材,并组织技术团队开展了图纸深化设计和部分零部件的初加工。

然而,在设备制造进度过半时,定作人因自身经营方向调整,突然向加工厂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停止一切生产并退还已付款项。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加工厂诉至法院,要求定作人赔偿已采购材料的损失、已投入的人工成本以及预期利润损失。

本案争议焦点: 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后,承揽人已投入的成本是否应全额获偿?“预期利润”能否被支持以及按何种标准计算?

【法律要点深度解析】

一、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代价”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规定:“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赋予定作人“随时喊停”的权利,但其代价是必须赔偿承揽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的实际损失。司法实践中,对于“损失”的界定,通常包含三个方面:1)承揽人已完成工作的报酬价值;2)为完成工作已支出的合理成本(如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3)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即利润)。

二、已发生成本的赔偿逻辑:并非“实报实销”那么简
对于加工厂已采购的30万元特种钢材,并非所有费用都能被全额支持。法院通常会审查:

  • 专属性:该钢材是否是为本合同特定定制的?如果属于通用材料,承揽人可通过转卖或用于其他订单来减少损失,则需扣除相应残值或转卖收益。
  • 合理性:采购价格是否明显高于市场价?采购数量是否超出本订单合理用量?超出部分不获支持。
  • 止损义务:承揽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有义务立即停止采购或加工?若继续扩大投入,扩大部分损失需自担。

本案中,若该特种钢材为专用尺寸和材质,无法转作他用,且价格公允,则法院倾向于全额支持该笔材料损失。已投入的人工成本(如设计费、加工工时费)需有完善的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及工作日志佐证。

三、“预期利润”的支持标准:行业的“平均利润”参考
预期利润是双方争议最大的部分。司法主流观点认为,预期利润属于“可期待利益”,应予以保护,但需要严格把握“可预见性”和“确定性”规则。在计算方式上,通常有几种路径:

  1. 合同约定法:若合同中约定了因定作人解除合同需支付违约金或利润损失的计算方式(如按合同总价款的10%或20%),且该比例未过分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会优先适用。
  2. 成本利润率法:参照承揽人所在行业或当地同类加工业务的平均利润率(通常为10%-20%),以“尚未完成部分的合同价款”为基数计算。本案中,设备制造进度过半(完工约50%),法院可能支持剩余50%价款对应的合理利润,再乘以行业利润率。
  3. 实际举证法:承揽人若能提供此前类似订单的利润率证据或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则可按该证据主张。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实践对“利润损失”持审慎态度,若承揽人本身存在管理不规范、报价虚高或未能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的情形,法院可能酌情扣减甚至不予支持。

【合规启示与风险防控】

  1. 承揽人应当固化证据链:合同签订后,所有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设计图纸、工时记录、与定作人的沟通记录(尤其关于技术变更、进度确认的书面文件)均应妥善保存。这是主张损失赔偿的根基。
  2. 善用“预付款”与“进度款”条款:在本案中,若承揽人在合同中将付款节点设置为“图审通过后付30%”“主材进场后付30%”,那么在定作人解除合同时,承揽人已收到的款项可适当覆盖部分前期投入,降低风险敞口。
  3. 明确约定“任意解除权”的违约责任:建议在合同中补充条款:“定作人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任意解除权时,除赔偿承揽人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外,还应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承揽人支付预期利润损失。”该条款将不确定的损失计算转化为确定的违约金,大幅提高维权效率。

【结语】

枣庄地区制造业发达,承揽合同纠纷频发。面对定作人的中途“变卦”,承揽人不应消极应对,而应精准运用法律规则,将企业的“沉没成本”转化为可主张的“法定债权”。同时,防患于未然,一份权责清晰、违约成本明确的合同,远比事后诉讼更为重要。


相关QA

Q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吗?
A1: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条,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必须赔偿承揽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Q2: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人已采购的材料费必然全部获赔吗?
A2:不一定。法院会审查材料的“专用性”和“合理性”。如果是通用材料且承揽人可转卖,需扣除转卖收益或残值;如果材料系专为本合同定制且无法他用,则全额获赔可能性大。

Q3:承揽合同解除后,承揽人能否主张预期利润?
A3:可以,但需满足“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原则。法院会结合合同履行进度、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综合判定。

Q4:如何计算承揽人的预期利润损失?
A4:通常有三种方式: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计算;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利润率(约10%-20%)乘以未完部分价款;按承揽人提供的过往同类订单利润证据计算。

Q5:定作人已付的预付款是否可以抵扣损失赔偿?
A5:可以。预付款是合同价款的一部分,在结算损失时,已付款项应在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承揽人无权双重获益。

Q6:承揽人在收到解除通知后,是否还有义务继续生产?
A6:没有义务。承揽人收到解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Q7: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还能主张利润损失吗?
A7:可以主张,但需自行举证。承揽人需提供明确的成本核算、行业利润率标准或可比案例,证明存在可确定的利润损失。

Q8:定作人解除合同,承揽人能否要求支付已完工部分的报酬?
A8:可以。若部分工作已完成,且该部分成果可独立使用或定作人已受益,承揽人可要求支付对应报酬。若成果无法分离使用,则转化为损失赔偿问题。

Q9:承揽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9: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承揽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及时主张权利,避免超过时效。

Q10:承揽人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在签约时应注意什么?
A10:务必明确合同总价款、付款节点、材料采购确认机制、定作人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按合同总价款的固定比例赔偿损失)以及争议管辖法院,并保留好履行过程中的全部书面凭证。


关联律师:李文,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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