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昆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李政宇
主办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6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潍坊昆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峱山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景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和顺路269号绿景欣苑二期2栋1219号。
法定代表人:龙云存,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潍坊昆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5日作出的(2021)鲁02知民初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起诉,潍坊昆腾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2知民初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沙米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余晓汉
审 判 员何隽
审 判 员欧宏伟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舒金曦
书 记 员吴迪楠
书 记 员艾小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