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1 主办律师:李政宇
李政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305民初1297号
原告: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昌乐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257657****。
法定代表人:宋某琳。
被告: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波。
第三人:青州市某某炭黑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郭某志。
第三人:青州市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青州市经济开发区(博奥炭黑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波。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管理(青岛)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某某炭黑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州市和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志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