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美与商某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5 主办律师:李政宇
李政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2778号之一
原告:戴某美,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琳,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美与被告商某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戴某美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戴某美负担。
审判员贾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