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美与商某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5 主办律师:李政宇

李政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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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2778号之一

原告:戴某美,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某梅,女,汉族,1971年12月23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晓琳,山东智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某美与被告商某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戴某美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某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戴某美负担。

审判员贾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