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东营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0.16 主办律师:李政宇

李政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10543号

原告: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叶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刚。

原告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某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5日立案。原告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4元、保全申请费520元,由山东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克强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梓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