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4.14 主办律师:李政宇
李政宇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淄博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2969号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科技工业园张柳路9号。
法定代表人:叶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心环路6号淄博市新材料交易中心1单元26层2602。
法定代表人:路志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工泵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张学敬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煜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