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李政宇
主办律师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鲁03民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叶卫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华亭镇华博路7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784292143F。
法定代表人:黄晓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支平,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电子送达)
上诉人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23)鲁0303民初6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关于销货清单抬头为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54540元货款请求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未在查明该部分货款给付主体前提下就作出判决属于未查清事实下的裁判行为,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认定销货清单抬头为山东力丰重型机床有限公司的54540元货款应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1万元,上述款项支付至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淄博市分行洪沟分理处,账号:1521********;
二、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须两个工作日内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解除对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关于本调解协议涉及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三、若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需另行支付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若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未按期向一审法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则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需向上海某某数控机床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上述款项支付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4552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元,由山东某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苏坤明
审 判 员赵绛帼
审 判 员翟雪利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梁真
书 记 员荆惠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