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解除合同后能否同时主张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李政宇
本文作者
2026[淄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逾期付款后,出卖人能否既主张解除合同又要求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案例引入
2025年3月,淄博某建材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工程公司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建材,总价款120万元,分四期支付,每季度支付3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买受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价款达30日以上,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合同履行中,工程公司仅支付前两期60万元后,第三期价款逾期超过60日仍未支付。建材公司遂诉至淄博某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工程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60万元。
争议焦点
出卖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同时,能否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这成为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
法律分析
司法实践中,对此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解除合同与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是相互排斥的。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未到期的价款因合同解除而归于消灭,出卖人只能主张返还已交付货物或赔偿损失,无权再要求支付剩余价款。人民法院在判决解除合同的同时,通常不会支持支付全部剩余价款的诉请,而是引导出卖人另行主张损害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 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则该约定属于双方对违约责任的事先安排。在买受人严重违约时,出卖人可以选择主张解除合同并同时要求支付剩余价款,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
本文倾向支持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从约定优先原则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六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该条虽赋予出卖人选择权,但并未禁止双方在合同中就解除后果作出更具体的约定。
第二,从利益衡量角度看。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通常已交付买受人使用,若仅解除合同而无法收回剩余价款,出卖人需另行主张返还标的物并承担折旧、运输等损失,救济成本高、周期长。而双方若已在合同中预先约定“解除+支付剩余价款”的违约后果,该约定实质上是买受人对自身违约后果的预先认可,并未加重其不合理负担。
第三,从司法政策导向看。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裁判观点中强调,尊重商事交易中的意思自治和契约严守原则。在买受人恶意拖欠、明显缺乏履约诚信的情况下,支持出卖人依约主张权利,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和诚信体系。
需要提示的是, 并非所有此类约定都会被支持。若约定的“解除合同+支付全部剩余价款”导致买受人承担的责任明显过重,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规定,对过高部分予以酌减。此外,若出卖人在解除合同后同时占有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则应在扣除损失后将剩余部分返还买受人,避免不当得利。
实务建议,出卖人在起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条件、违约责任计算方式以及已付款项的处理规则,避免产生歧义。买受人则应充分评估自身履约能力,切勿签订超出承受能力的长期付款协议。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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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期付款买卖中,买受人逾期付款达到什么条件,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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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后仍须支付全部剩余价款”,该约定有效吗? 答:司法实践中倾向于认可该约定的效力,属于双方对违约后果的事先安排,但若约定导致责任明显过重,法院可酌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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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出卖人解除合同后,已经收取的价款需要退还吗? 答:需要。合同解除后,出卖人应扣除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及标的物使用费等,剩余部分应返还买受人,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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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解除合同与支付全部价款能否同时主张? 答:若合同有明确约定,可以同时主张;若无约定,司法实践一般认为两者属于选择关系,出卖人应择一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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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买受人逾期付款,出卖人未催告就直接起诉解除合同,法院会支持吗? 答: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催告是法定前置条件。未经催告直接起诉的,法院可能认定解除权尚未成就,驳回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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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果合同被解除,买受人已经使用的标的物是否需要返还? 答:合同解除后,双方互负恢复原状义务,买受人应返还标的物,但可主张扣除合理的使用费用和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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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买受人未支付的到期价款未达到总价款五分之一,出卖人能否要求支付全部剩余价款? 答:不能。五分之一是法定门槛,未达到该比例的,出卖人只能主张到期价款,不能加速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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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如何认定? 答:通常指买受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分多次支付价款,至少分三期以上,且标的物已先行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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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买受人可不可以请求法院调低? 答:可以。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买受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由法院综合衡量后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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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何时转移? 答: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双方可约定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出卖人保留所有权。
关联律师: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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