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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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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政宇 律师

李政宇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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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
已核验身份

2026[淄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挂靠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基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实务分析

一、场景引入:挂靠施工的“结算困局”

2022年,淄博某建材市场扩建工程启动。实际施工人王某(无资质)借用具有一级资质的A建设公司名义,与发包人B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3800万元。工程于2024年6月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结算时,B公司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1200万元。王某多次催讨无果,于2025年底向淄博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焦点:借用资质(挂靠)导致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已验收合格,工程款应如何计算?管理费是否应当扣除?发包人是否应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二、法律分析:合同无效≠工程款“打水漂”

1. 结算依据: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根据《民法典》第79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第24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核心逻辑: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支付性质从“合同对价”变为“不当得利返还”(折价补偿)。但为简化计算,法律允许“参照合同约定”,即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如固定总价、定额下浮等)确定补偿金额,而非直接按定额或市场价重算。

例外:若合同约定明显低于成本价或存在其他不合理情形,法院可委托司法鉴定,但通常仍以合同约定为基准。

2. 挂靠情形下,发包人是否明知是关键

  • 发包人明知挂靠: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合同相对性抗辩。
  • 发包人不知挂靠: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即被挂靠单位)主张,发包人仅在欠付转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

本案中,王某能提供证据证明B公司在签约前已知其挂靠(如王某直接参与洽谈、B公司要求王某个人签字等),则B公司应直接向王某支付工程款。

3. 管理费:原则上不支持,但有例外

挂靠协议中常约定管理费(如合同总价的2%-5%)。因挂靠协议本身无效,管理费条款亦无效。最高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898号案中明确指出:出借资质方未实际参与施工管理,不享有管理费。

但若被挂靠人确实提供了财务管理、技术指导、协调报验等服务,法院可能参照约定比例酌情支持,但不得超过实际支出。本案中,A公司仅出借资质,未派驻任何管理人员,故管理费不应扣除。

三、结论与建议

2026年淄博地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挂靠情形下工程款结算应把握以下原则:

  1. 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优先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2. 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可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3. 管理费原则上不予支持,除非被挂靠人能举证实际管理行为。
  4. 实际施工人应重点收集:发包人知情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微信记录)、竣工验收资料、签证变更单。

10组相关QA

Q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A: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条,主要包括:承包人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借用资质(挂靠)、必须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违法分包、转包等。此外,违反《招标投标法》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也无效。

Q2: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如何计算?
A: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合同约定不明确或无法参照时,可委托造价鉴定机构按定额或市场价鉴定。注意:是“参照”而非“完全按照”,法院有裁量权。

Q3: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起诉发包人?
A:可以。依据《建工解释一》第43条,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Q4:挂靠情形下,发包人明知挂靠的,谁承担付款责任?
A: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发包人应直接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资质出借方)不承担付款责任,但可能因出借资质被行政处罚。

Q5:管理费是否应当从工程款中扣除?
A:原则上不应扣除。挂靠协议无效,管理费条款无效。但若被挂靠人能证明其实际提供了管理服务(如派驻管理人员、现场协调等),法院可能参照约定比例酌情支持,但以实际支出为限。司法实践中多数判例不支持管理费。

Q6:工程款利息如何计算?
A:合同有效时,按约定利率;合同无效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利息标准。无约定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起算点通常为:工程交付之日、提交结算文件之日或起诉之日(以先到者为准)。

Q7:招标前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A:属于“先定后招”的虚假招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若双方存在多份合同(如黑白合同),一般以中标备案合同为准。

Q8:实际施工人如何证明工程质量合格?
A: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即可:竣工验收报告(四方盖章)、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发包人签字确认的工程接收文件、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工程未经竣工,已完工部分合格也可主张进度款。

Q9:发包人拖延结算,实际施工人如何维权?
A:第一步:书面催告(保留快递单或邮件截图);第二步:申请工程造价鉴定(诉前或诉中);第三步: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同时可主张优先受偿权(18个月内主张,自竣工之日或约定付款之日起算);第四步:若发包人恶意拖延,可要求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LPR的1.3-1.5倍)。

Q10:2026年淄博地区建设工程纠纷起诉要点?
A:①明确被告:发包人(B公司)及出借资质的A公司(视情况列为第三人);②证据清单:挂靠协议(如有)、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签证单、付款凭证、发包人明知挂靠的微信记录/会议纪要;③按《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指引》要求,必须申请造价鉴定时需预交鉴定费;④诉讼时效3年(自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⑤注意2025年新修订的《建筑法》对挂靠行为的处罚加重(罚款+吊销资质)。


关联律师:李政宇,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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