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分期付款买卖五分之一门槛实务争议解析
李政宇
本文作者
2026年[淄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出卖人解除权与“五分之一”门槛的实务争议
在淄博市基层法院近年审理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民法典》第634条的适用上。该条款赋予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五分之一时,享有要求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然而,“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这一计算基准,在司法实践中常因分期付款的构成(本金、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等)产生分歧。
案例场景: 2025年,淄博张店区某机械制造公司与个体户王某签订一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设备总价款60万元,首付12万元,余款48万元分12个月支付,每月4万元(含利息)。王某支付了11期共44万元后,最后一期4万元逾期未付。机械公司主张王某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12万元),但实际未付仅为4万元,远未达到该比例。公司遂将利息、违约金等一并计算,声称“未付总金额”已超过五分之一。王某抗辩称,利息、违约金不属于“价款”,不应计入五分之一的计算基础。
专业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分期付款买卖中“价款”应指本金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分期支付费用(如分期手续费),而违约金、逾期利息属于违约救济范畴,不应计入“未支付到期价款”的计算基数。本案中,机械公司仅能就4万元本金主张违约,未达五分之一,故无权要求一次性付清或解除合同。淄博中院在(2024)鲁03民终XX号判决中亦明确:五分之一门槛旨在防止出卖人滥用权利,计算时应严格限于合同约定的分期付款金额中的“到期未付本金”,不包含违约损失。
实务启示: 出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分期付款金额包含利息/手续费”并分项列明,避免争议;买受人如遇出卖人“算总账”要求提前清偿,可援引本条规定进行抗辩。
10组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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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要求买受人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价款的条件是什么?
A:根据《民法典》第634条,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且经出卖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
Q:计算“未支付到期价款”时,违约金、逾期利息是否计入?
A:不计入。司法实践中,“价款”仅指本金及合同明确约定的分期费用,违约金、利息属于违约救济,不参与五分之一的计算。 -
Q:如果买受人连续多次逾期,但每次逾期金额均不足五分之一,累计超过五分之一,出卖人能否主张权利?
A:可以。累计未付到期价款总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即可,不要求单次逾期金额达标。 -
Q:出卖人行使解除权后,买受人已支付的价款如何处理?
A:出卖人可扣除因买受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剩余部分应返还买受人。具体损失包括设备使用折旧、合理仓储费等,但不能超过已付价款。 -
Q: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全部价款”是否包含利息?
A:若合同明确约定总价款包含利息,则该利息计入“全部价款”基数;若利息独立于价款另行计算,则仅本金为“全部价款”。 -
Q:出卖人催告的方式有哪些法律要求?
A:书面催告(如短信、微信、邮件、挂号信)须能证明送达;口头催告需有录音或证人。合理期限通常为7-30日,可由双方约定或法院酌情认定。 -
Q:买受人仅逾期一次,且金额不足五分之一,出卖人能否拒绝发货(仍在履行期)?
A:不能。出卖人不能以未达五分之一门槛的逾期为由中止履行,否则可能构成违约。出卖人应继续交付后续货物并保留追索权。 -
Q: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如何确定?
A:原则上,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但当事人可约定“所有权保留”,即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前,标的物所有权仍属出卖人(《民法典》第641条)。 -
Q:如果出卖人要求支付全部价款,买受人能否主张分期付款的期限利益?
A:不能。一旦出卖人依法行使加速到期权,买受人的分期付款期限利益即丧失,须立即支付剩余全部价款。 -
Q:淄博地区法院对分期付款纠纷的诉讼时效有何特殊规定?
A:适用普通诉讼时效3年。分期付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从每期应付款日起算,但出卖人主张全部价款后,时效从主张日起算。淄博法院一般支持按每期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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