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东与山东省博兴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1.09 主办律师:李小旭

李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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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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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625民初3881号

原告:曹某东,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洪广,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

法定代表人:曹某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旭,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宁,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曹某东诉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1月9日,原告曹某东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东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东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博兴县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94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曹某东负担。

审判员曲海涛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