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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价款结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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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小旭 律师

李小旭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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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
已核验身份

2026[滨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合同解除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往往是争议的“重灾区”。尤其是当双方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方式计价,但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即告解除时,已完工部分究竟该按什么标准结算?是按原定总价比例折算,还是据实鉴定?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难点,也直接关系到施工方的“真金白银”。

一、典型案例场景还原

2025年,滨州某产业园区厂房建设项目中,发包人甲公司与承包人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5000万元,工程范围包括1#、2#、3#三栋厂房。施工至2#厂房主体结构封顶时,因发包人资金链断裂,乙公司被迫停工。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但就已完工部分的结算产生巨大分歧:

  • 乙公司主张:已完工部分虽未达竣工验收条件,但按已完工程量占合同总工程量的比例,应支付约3500万元,并提交了单方编制的结算书。
  • 甲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是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必须先按已完工部位进行造价鉴定,以鉴定结论为准,不能简单按比例折算。

因协商无果,乙公司诉至滨州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即被解除,已完工程价款应如何确定?

(一)固定总价的“锁定”效应与例外

所谓固定总价,是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在风险范围内不再调整,其本质是“包干”性质。但固定总价的前提是“全部工程完工”。当合同因一方违约而中途解除时,总价“包干”的基础已不复存在,此时不能机械地以总价强制结算,而应回归到“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计价逻辑。

(二)司法实践的两步走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80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精神,主流裁判规则如下:

  1. 优先审查合同的计价标准。 若合同中对部分完工或解除后的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如约定“按已完工程量占总造价比例折算”),则从约定。
  2. 按比例折算法,而非强制鉴定。 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通常倾向于采用“按已完工程预算价占整个工程预算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的折算法。这一方法的核心在于:必须先行确定整个工程(而非仅已完工程)的预算造价,再计算已完部分预算造价所占比例。

(三)举证责任的关键:谁主张,谁鉴定

在上述案件中,乙公司直接提交单方结算书主张“按比例折算”,但该结算书仅列明了已完工程的造价,未提供整个工程的预算总价,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比例。最终,法院依据甲公司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整个工程(含未完工部分)的预算造价及已完工程的预算造价进行对比鉴定,得出比例约为62%,从而确定应付工程款为3100万元。

三、风险提示与实操建议

针对该类纠纷,给承包人(施工方)与发包人(建设方)分别提出如下建议:

  1. 对承包人的建议: 合同解除后,第一时间固定已完工程量的证据(如现场影像、监理签字、工程量确认单)。若未来需主张按比例折算,务必尽快申请对“全工程预算价”和“已完工程预算价”进行整体鉴定,切忌只提交单方结算书。
  2. 对发包人的建议: 若不同意施工方单方结算,应主动向法院申请造价鉴定。同时,注意审查合同解除的原因,若因自身违约导致解除,可能还需赔偿施工方的停工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本案经滨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确立了“固定总价合同中途解除,按工程预算造价比例折算已完工程款”的裁判思路,对当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


Q1: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能否直接按合同总价减去未完成部分费用来结算? A:不可以。通常采用“按已完工程预算造价占整个工程预算造价的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的折算法,若合同对解除结算另有约定,优先依约定。

Q2:施工方单方制作的结算书,在诉讼中是否必然被采信? A:不一定。若对方不予认可,单方结算书仅系当事人陈述或书证,法院通常会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来确定造价。

Q3:造价鉴定的费用由谁预交? A:一般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若施工方主张工程款拒不预交,发包人可申请鉴定,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或按责任比例承担。

Q4:鉴定范围包括未完工的工程吗? A:在按比例折算法中,鉴定机构需要对“合同范围内全部工程”的预算价进行测算,未完工部分只是图纸或估算,亦需包含在内。

Q5:如果合同约定了“中途解除按已完工程据实结算”,是否有效? A:有效。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遵守,司法鉴定不再是必须程序。

Q6:施工方能否在按比例结算之外,另行主张利润损失? A:如果合同解除系发包人违约所致,承包人可以主张停工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但须提供充分证据,且该损失不包括在已完工程价款内。

Q7: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承包人已采购但未安装的材料设备如何处理? A:属于为工程准备的材料,可依据《民法典》第793条请求发包人折价补偿。但需注意分清材料是否已运至现场并形成证据。

Q8: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能否视为已竣工验收? A:依据司法解释,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承包人在保修期内仍需承担保修责任。

Q9:如何应对发包人以“未验收”为由拒绝支付已完工程款? A:承包人应立即发函催告,并保存解除合同通知、停工令等证据。诉讼中可申请对已完工程量及质量进行鉴定,若质量问题不影响主体安全,可修复后结算。

Q10:诉讼时效内,承包人应如何中断工程款债权时效? A:可采取发送催款函(留邮寄凭证)、达成还款协议、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方式。注意催款函中应明确具体债权金额及履行期限,避免因“人走账清”导致时效过期的风险。


关联律师:李小旭,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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