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挂靠人主张工程款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
李小旭
本文作者
2026[滨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司法认定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争议焦点。尤其在滨州地区,大量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行为交织,导致真正投入资金、劳务的施工主体与名义合同主体严重分离。
本文将聚焦一个典型法律场景: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能否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结合滨州地区法院近年裁判倾向,对该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一、机制引入:实际施工人制度的设立初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原《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追加发包人为被告的,法院应当准许;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款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农民工等底层劳动者权益,切断因多层转包、分包导致的支付链条断裂风险。然而,条文中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包括“挂靠”情形,理论与实务存在严重分歧。
二、争议焦点:挂靠人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的规范射程
在滨州某住宅项目纠纷中,自然人王某借用有资质的A公司名义与发包人B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B公司资金链断裂,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在欠付A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其支付。
本案争议焦点即:借资质(挂靠)的王某是否属于《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中的“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被挂靠人A公司,直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B公司主张权利?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 肯定说:认为挂靠人实际投入了资金、劳务,组织施工并完成工程,其与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并无本质区别。若不允许其突破合同相对性,农民工工资将无从保障。
- 否定说(目前司法界主流观点):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挂靠,挂靠人本身存在明显过错。若允许挂靠人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等于让违法行为人享受比合法转包情形下更优的救济路径,有违公平原则。且挂靠关系中,签订合同的主体是被挂靠人,挂靠人并非合同相对方,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严格限定,不宜随意扩大。
三、司法裁判规则及滨州地区司法实践倾向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186号判决中明确指出:“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施工人原则上不属于《建工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情形。” 理由是,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并未因发包人指定或转包链条进入合同关系,其违法性程度更重,不应获得“穿透式”保护。
滨州地区法院(包括滨城区法院、邹平法院、无棣法院等)在近三年的裁判文书中,对挂靠人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普遍持审慎态度。 通常做法是:
- 若发包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用资质事实的,法院可能酌情认定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支持实际施工人主张。
- 若发包人善意且不知情,则严格适用合同相对性,告知实际施工人应向被挂靠人主张权利,由被挂靠人向发包人结算后再行分配。
四、风险警示与律师建议
对于滨州的建设行业主体,需注意:
- 对于实际施工人(挂靠人):切忌单纯依赖“突破合同相对性”这一路径。在签署挂靠协议时,明确约定被挂靠人的付款义务及违约责任,留存现场签证、工程量确认书、付款申请单等闭环证据。必要时,优先以被挂靠人为被告,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避免程序风险。
- 对于发包人:务必在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社保、资质证书归属,防范挂靠行为。在诉讼中,积极抗辩“该主体系挂靠而非内部承包”,以此斩断实际施工人的直接求偿权。
五、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身份认定与权利边界,直接关系到数百万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的最终归属。在2026年的司法环境下,挂靠人直接诉请发包人付款的胜诉空间正被进一步压缩。唯有紧扣司法解释原意,严格区分“转包”与“挂靠”,才能精准把握诉讼策略。
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10 组高频问答
Q1: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需要满足什么前提条件? A1:主要前提有两个:一是实际施工人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或劳务,完成了施工义务;二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存在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审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是否已对发包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发包人尚欠付工程款。
Q2:挂靠与转包如何区分?对实际施工人权利有何影响? A2:挂靠通常是有资质的一方出借资质,无资质的个人或单位实际施工;转包则是承包人将全部工程转给第三人施工,但自己不参与管理。挂靠关系中,实际施工人不能直接起诉发包人;转包关系中,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并要求其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
Q3:发包人已经向承包人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主张吗? A3:不能。发包人仅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若发包人能举证证明已全额支付,则不再承担付款义务,实际施工人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追索。
Q4:工程未竣工验收,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工程款? A4:可以。如果工程经发包人提前使用,或者经修复后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若工程未验收且质量不合格,发包人可主张减少价款或赔偿损失;若未经修复且无法使用,实际施工人可能面临无法获得工程款的风险。
Q5: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逾期付款的利息? A5:可以,但需有明确依据。若双方对付款时间有约定,利息从应付之日起算;若无约定,则从实际交付工程之日起算。法院通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持利息损失。
Q6:内部承包协议能否被认定为转包或挂靠? A6:关键在于实质审查。若内部承包人以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名义施工,企业收取管理费且不参与任何管理,则该“内部承包”实为转包或挂靠。法院会穿透审查工资发放记录、社保缴纳主体、现场管理人员身份等因素综合认定。
Q7:实际施工人雇佣的工人受伤,谁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A7:一般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被挂靠人/转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若实际施工人系自然人,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人社部相关规定,由具备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Q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A8: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工程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因此,结算条款本身并不因合同无效而当然丧失参照效力。
Q9: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A9: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逾期将丧失优先受偿权。
Q10: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被挂靠人的资质级别对应的工程款标准? A10:不能。实际施工人只能按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结算。若合同约定价格低于定额标准,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情形,否则法院不会主动按照定额调整。
关联律师:李小旭,山东民颂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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