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5.19 主办律师:李宇芳

李宇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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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8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霍州市鼓楼东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戎生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宇芳,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芳芳,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住山西省河津市下化乡老窑头村。

法定代表人:史跃武,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1月15日签订合作重组协议书。在合同履行中,2010年12月31日,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书》,载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有的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振兴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3月2日,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河津市老窑头煤矿资产移交确认书。协议履行中因故未执行。2020年3月20日,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发送了《关于要求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移交资产及履行股东义务的通知》,并于2020年4月10日,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重组协议书向运城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2020年4月15日,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该《通知》不具有解除双方签订转让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协议书》的效力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月13日,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强制执行申请。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诉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根据管辖规定,由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6日受理,现正在审理程序中。

本院认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作重组协议并经仲裁裁决属实。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让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给振兴集团有限公司并签订协议,且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亦客观存在。虽然协议没有履行,但是,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之间、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之间、河津市老窑头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与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事实。现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签订的协议书效力发生纠纷,已进入审理程序,该案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执行存在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运城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运仲裁字第25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田力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李俊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