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仁有与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6.15 主办律师:李宇芳
李宇芳
主办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太原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29民初444号
申请人:曾仁有,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泰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芳,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芳芳,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矿区七里岗街35号。
法定代表人:邓文朴,总经理。
申请人曾仁有与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仁有于2020年6月2日立案的同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3694082.64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2020年6月15日,申请人曾仁有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及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以保险的形式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曾仁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94082.64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2020年6月12日至2021年6月11日。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曾仁有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王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