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结算应以备案合同为准
李宇芳
本文作者
2026[太原]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破解“黑白合同”困局,工程款结算应以哪份合同为准?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黑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与私下签订的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一直是纠纷的高发地带。2026年在太原地区,此类争议依然是工程款追索与反索赔的焦点。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法律场景,对“黑白合同”的结算依据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典型场景: 2024年,山西太原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包人)与某建筑公司(承包人)就某住宅项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太原市住建部门进行了备案。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为固定总价8000万元。然而,在备案之后,发包人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承包人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将工程总价压低至6500万元,并约定“本协议为内部结算依据,与备案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因结算发生争议。承包人主张按备案合同8000万元结算,而发包人则坚称应按补充协议的6500万元支付。
法律规则与裁判逻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标人(发包人)与中标人(承包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如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工程期限),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经招投标程序形成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随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工程价款作了重大变更,导致工程款减少了1500万元,这明显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因此,即使双方约定以补充协议为准,该约定在司法裁判规则面前也是无效的。司法实践(包括太原地区法院)普遍认为,为防止当事人通过“明招暗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利益,必须维护中标合同的法律权威。
裁判结果预测: 法院大概率会支持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发包人按照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8000万元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这一案例具有极强的警示意义。首先,切勿因急于中标或碍于人情而签署违背中标合同的“补充协议”。其次,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发包人强制要求签订不利结算文件,应保留好签证、会议纪要等书面证据,证明该文件系受胁迫签订,但该抗辩在司法实践中举证难度极高。最稳妥的做法是坚决拒绝签订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避免在结算时陷入被动。
相关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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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么叫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 A:主要指在工程价款(如让利、直接下浮)、工程质量(如降低标准)、工程期限(如随意缩短或延长)等方面与中标合同作出相悖的约定,尤其是可能损害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权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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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黑合同签订在招投标之前呢? A:如果在招投标前双方已就工程实质内容进行谈判并签订合同,俗称“先定后招”,则该中标合同可能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此时结算可能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但过错方将面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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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工程是非强制招投标项目,也适用“黑白合同”规则吗? A:适用。只要当事人自愿选择了招投标程序,并依据招投标结果签订了中标合同,即便该项目非强制招标,只要施工过程中出现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变更,结算时依然以中标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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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发包人要求签署“结算以审计为准”的条款,属于背离实质性内容吗? A:若该审计并非基于备案合同约定,而是通过补充协议新增加的内容,强制改变结算路径,在诉讼中通常不被支持。除非发包人能证明承包人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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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备案合同无效时,工程款怎么结算? A:如果备案合同本身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情形,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合同”是指实际履行的那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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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太原处理此类纠纷,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A: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由工程所在地(即项目在太原的区/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具体级别管辖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大标的额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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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承包人主张的是补充协议中的让利,发包人拒绝怎么办? A:承包人的该项主张在诉讼中极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让利属于实质性变更。法院通常认定该让利承诺无效,依法支持以中标合同价结算,除非该让利系基于设计变更等非实质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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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面对发包人拖延结算,承包人除了起诉还能做什么? A:可以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若发包人逾期未答复,可依据该条款主张“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文件”,此为典型的“默示结算”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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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何固定发包人强制要求签订黑合同的证据? A:可采用现场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往来函件等方式,且在会议纪要中务必注明“未同意降价”等异议内容。但注意,若最终签署了黑合同,这些证据只能用于追责,无法推翻结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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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诉讼时效对主张工程款有何影响? A:工程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约定的竣工结算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若期间有催款函或对方承诺付款,则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切勿因苦等协商而超过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关联律师: 李宇芳,山西咸悦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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