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琴与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6.26 主办律师:张炯炯
张炯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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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6181号
原告:阮某琴,女,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霞,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负责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兴民,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涂某鹏,男,汉族,1996年5月10日出生,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阮某琴与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第三人涂某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阮某琴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阮某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原告阮某琴已预缴),由原告阮某琴自担。
审 判 员李金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王艺格
书 记 员黄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