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印与李某展、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炯炯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0112民初5563号
原告:于某印,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展,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斐,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某印与被告李某展、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某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婷、被告李某展、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被告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某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赔偿原告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508529.08元;2、判决被告三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6月4日,被告李某展在府河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工地驾驶鄂AM****号自卸式垃圾车倒车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将原告于某印撞倒。随后,原告先后前往武汉市东西湖区某某医院、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入院治疗,经诊断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腰椎骨折(L1、2、4);腰1硬膜外血肿;腰骶横突骨折;腰骶棘突骨折;腰背部软组织损伤,原告受伤严重。2024年12月18日,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湖北索源【2024】临鉴字第41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原告受损伤的致残程度一处为八级、一处为十级,所受损伤的多等级伤残赔偿指数建议为32%;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其所受伤害后续诊疗项目为内固定取除,康复训练、对症治疗;其他医疗终结时间(后续)建议为2个月(含手术治疗时间15天)。被告一所驾驶的鄂AM****号自卸式垃圾车所有权人为被告二某某公司。该车在被告三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100万元某某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被告李某展辩称,对事故事实情况无异议。当时答辩人在工地空车倒车准备去装渣土,起步前已观察了四周,没有看到人。倒了几米就撞上了原告,听到有人喊了声,答辩人就踩刹车、下车查看,发现原告倒在车正后方。该车辆是答辩人自己的,挂靠在某某公司名下。事故发生之后,答辩人没有给原告垫付费用。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答辩人已经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某某三者险,该车辆属于营业性车辆,某甲保险公司赔付。通过第一被告陈述,其在操作车辆期间注意了安全情况,观察了车辆周围,原告作为现场施工人员应该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注意义务,本案中原告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请求法院酌定。
被告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辩称,对本次意外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某乙保险公司认为该接触发生于事故工地范围,且该工地范围相对封闭,不属于交强险条例所涵盖的道路,不应该作为交通事故处理。原告及原告用人单位在项目过程中均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生产中的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答辩人仅在商业险范围内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查明,李某展持B2驾驶证、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系鄂AM****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实际所有人。某某公司系该车挂靠公司。
2024年6月4日,李某展驾驶鄂AM****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合武高铁府黄花涝河特大桥工地内倒车时,遇该工地的施工人员于某印从其车后经过,鄂AM****号重型自卸货车与于某印发生接触,造成于某印受伤。
事故发生时,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承保鄂AM****号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和100万元某某三者险。
于某印受伤后,于2024年6月4日到东西湖区某某医院就诊,于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8月9日在湖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6日,产生医疗费85042.01元。于某印聘请护工30日,支出护理费7373元。事故发生后,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向于某印预付保险金83175.22元。
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4年12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评定于某印的损伤构成一处八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后续诊疗项目为内固定取除,康复训练、对症治疗,医疗终结时间(后续)建议为2个月(含手术治疗时间15天)。湖北索源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25年2月18日出具后续治疗费情况说明,建议于某印的胸、腰椎内固定取出费用18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赔付。于某印支出鉴定费2280元。
另查明,于某印的父亲于*,1952年9月22日出生,其母亲徐*,1955年2月20日出生。含于某印在内,于*、徐*共有子女2人。事故发生时,于某印系保定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以上事实,除双方当事人陈述外,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于某印的驾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鄂AM****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证复印件、保单、110接处警确认单告知单、医疗费发票、出院记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护理协议、护理费发票、亲属关系证明。于某印提交的误工证明、情况说明,本院综合评判。
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李某展驾驶鄂AM****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工地内倒车时,遇于某印从其车后经过,双方发生接触事故属实。
本案事故发生在工地内,李某展在工地内倒车时应注意观察四周情况,安全驾驶,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对周边施工人员的安全提示义务;于某印在工地内通行时亦应注意安全通行,注意施工现场情况的变化,保护自身安全。结合事发地的环境、各行为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本院认定由李某展、于某印按照7:3的比例分担事故责任。
本事故发生在工地内,而非公共通行的道路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可比照交通事故处理。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应在交强险和某某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于某印超出保险限额范围的合理损失,由李某展按照70%的比例赔偿给于某印,某某公司对李某展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对于某印的合理损失确认为551325.28元(医疗费项下计92842.01元,残疾赔偿金项下计458483.27元;计算明细见附表一),由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于某印计198000元(医疗费项下计18000元,残疾赔偿金项下计180000元);超出交强险限额范353325.28元,由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在某某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照70%的比例赔偿于某印247327.7元,剩余30%损失由于某印自担。
于某印支出的鉴定费2280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由李某展按照70%的比例赔偿给于某印1596元,由于某印自担684元。某某公司对李某展所负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扣减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预付的83175.22元后,某某财保东西湖公司还应赔偿于某印计362152.48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西湖支公司在交强险和某某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于某印保险金计人民币362152.4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某展赔偿原告于某印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59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被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某展依本判决所负金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于某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42元(系减半收取,原告于某印已交纳),由被告李某展、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9元,由原告于某印负担1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李金文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艺格
书 记 员黄湛
附表一:
原告于某印合理损失计算明细(单位:元)
序号
项目
计算标准、计算方式
金额
1
医疗费
5.5+1276.29+83175.22+580.5+4.5
85,042.01
2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50元/天计算66天
3,300
3
营养费
按照50元/天计算90天
4,500
4
残疾赔偿金
按照湖北省202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87元/年和32%的系数计算20年,即300,716.8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湖北省2025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32473元/年和32%的系数计算,于*计算8年、除以2人,即41565.4元;徐*计算11年、除以2人即57152.5元;
399,434.7
5
误工费
按照湖北省2024年度建筑业收入标准75,841元/年计算180日
37,401
6
护理费
护理期计90日,聘请护工30日,支出护理费7,373元予以支持;剩余护理期60日,按照湖北省2024年度居民服务业收入标准50,337元/年计算即8,274.57元
15,647.57
7
交通费
酌情
1,000
8
精神抚慰金
酌情
5,000
9
合计
医疗费项下(1-3)计92,842.01元,残疾赔偿金项下(4-8)计458,483.27元
551,3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