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有限公司;武汉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04 主办律师:张炯炯

张炯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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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16273号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以南九支沟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熊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清阶,湖北君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湖北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尧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余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