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06 主办律师:张炯炯

张炯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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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687号之二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8)。

法定代表人:王某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公司员工。

被告:吴某好,男,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某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227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武汉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邹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袁瑾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