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王某;李某;武汉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7 主办律师:张炯炯
张炯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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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04民初14445号
原告:舒某,男,197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朝熙,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某,男,197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李某,女,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武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舒某与被告王某、李某、武汉市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原告舒某于202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 判 员刘曾茜子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恙
书 记 员李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