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5 主办律师:张炯炯
张炯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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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6798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霞。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2335元。
审 判 员李恩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晨苗
书 记 员钱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