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25 主办律师:张炯炯

张炯炯

主办律师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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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2民初6798号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某霞。

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恩刚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退还原告武汉某某工程有限公司2335元。

审 判 员李恩刚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晨苗

书 记 员钱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