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与潘某勇、龙某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炯炯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0112民初5824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湖北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勇,男,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被告:龙某红,女,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炯,湖北东吴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袁某与被告潘某勇、龙某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房,被告潘某勇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2023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房款400000元,并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利率支付2023年3月6日至付清之日利息(截止起诉之日利息为:291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潘某勇就**街**期**栋**单元**室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售价为630000元。原告于2023年6月6日向被告龙某红账户支付房款400000元,被告为此承诺2023年5月办理过户手续。然而,案涉房屋一直没有办理登记手续,被告承诺的过户时间一再拖延。2024年9月30日,原、被告在多人见证下签订《承诺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必须在2024年12月31日过户到原告名下,如办不到被告必须退还原告首付款400000元。到期后,该房屋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退还房款,被告拒不退还。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且案涉合同由被告潘某勇签订,房款由被告龙某红收取,两被告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出诉请,请依法判决。
被告潘某勇、龙某红共同辩称,1.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是事实,但被告所出售的房屋系还建安置房,须经过东西湖区径河办事处为本案的被告办理了房产证之后才能为本案的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买卖合同后被告曾多次向径河办事处要求办理该房屋的登记手续,但工作人员提出该小区的大证没有办下来,所以不能为被告办理房产证,最终导致了本案原告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到目前为止不能办证的原因不是被告故意为之,是因为径河办事处造成,对此我们也向法庭在庭前提交了书面的调查取证申请,申请法庭调查该房屋办理登记手续的相关情况。2.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本案原告应当在2023年的12月31日支付第二笔购房款150000元,但到目前为止原告还没支付,对于该合同履行原告也存在违约行为,综上对于该房屋买卖的事实被告予以认可,待径河办事处解决相关问题后,在可以为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及时为原告办理相应过户手续,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龙某红、潘某勇系夫妻关系,于2000年1月20日登记结婚。
2015年12月25日,潘某勇与武汉市某某有限公司签订《搬迁安置协议书》,约定:根据东西湖总体规划,结合径河街经济建设总要求,甲方在**街**路项目内,对乙方房屋实施整体搬迁,依据《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参照拆迁实施方案,双方就房屋搬迁安置、补偿、过渡达成一致,签订如下协议:一、乙方现有住房系有(无)证房屋,结构砖瓦/砖混,建筑面积26.42m3/243.58,成新率6.5/8.5,每平方补偿价格1618元/1833元,计489229.70元。二、地面附着物补偿计125506元……乙方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总计614735.70元等内容。
2023年3月3日,袁某(乙方、买受人)与潘某勇(甲方、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一、甲方将房屋坐落于**街**期**栋**单元**室建筑面积98.72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乙方,经双方协商,该房屋售价为63万元。二、付款方式,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40万元整,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15万元整。2.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办理房产证,乙方在办理完房产证后付清尾款8万元整、大写捌万元整。办证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三、如乙方未按合同条款所属日期履行,甲方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袁某、潘某勇分别在落款甲方、乙方处签名并按捺手印。
2023年3月6日,袁某通过邮政账户向龙某红的工商账户转账400000元。
2024年9月30日,袁某、潘某勇签订《承诺协议》,约定:潘某勇出售一套稻花苑2栋504室,产证面积98.72平方,甲方潘某勇承诺此房在2024年12月31止,房产证必须过户到袁某的名字,如果办不到,甲方潘某勇必须退还乙方袁某首付款肆拾万元整(40)万,此款必须一次性付清,此协议具有法律作用签字有效。袁某、潘某勇分别在落款甲方、乙方处签名。
庭审中,双方确认签订合同后潘某勇将房屋钥匙交付袁某,系毛坯状态。袁某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潘某勇口头承诺3个月办证,后一直拖延,因其无法办证,故未支付第二期房款150000元,房屋至今尚未装修入住;潘某勇称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未口头承诺3个月办证,也尽力向街道进行反映并告知袁某。
庭后,潘某勇向本院申请调查令,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径河街道办事处调取案涉房屋办理产权证资料以及无法办理原因等。该办事处于2025年6月10日出具《关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的回函》,载明:潘某勇系我街拆迁群众,其本人《拆迁安置协议》中,共有3套还建房,分别为XXXX一期2栋1单元504、XXXX一期3栋1单元403,XXXX二期10栋1单元1303。为方便拆迁群众,我街采取一次性办理模式,即办理完一份《拆迁安置协议》中全部还建房权属后,一次性交付拆迁群众。其中XXXX一期于2024年竣工备案,XXXX二期正在办理竣工备案,上述小区权属办理工作正在推进当中,故暂时无法办理潘某勇《搬迁安置协议》还建房产权。如有特殊需求,将另行办理。
以上事实有《搬迁安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承诺协议》、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回单、《关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律师调查令的回函》等及各方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袁某与潘某勇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承诺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按约履行。袁某已依约支付首付款400000元,潘某勇出具协议承诺2024年12月31日不能将房产证过户至袁某名下则退还首付款。现承诺期限届满,案涉还建房因政策原因至今仍无法以潘某勇名义办理权证证明,致使无法再过户至袁某名下。
潘某勇虽不同意解除合同,但其未在承诺期限内将案涉房屋过户至袁某名下,该责任并不能归责于袁某,且在其已承诺退还首付款,袁某并未实际入住房屋的情况,案涉合同不宜再继续履行,故本院依法支持双方签订的合同自两被告签收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2025年4月15日)解除,潘某勇应按照《承诺协议》之约定向袁某退还首付款400000元。
关于利息的诉请。《承诺协议》约定2024年12月31日不能过户则退款,现潘某勇怠于退款,构成违约,袁某可主张资金占用利息。鉴于双方合同、协议并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依法支持潘某勇以400000元为基数,自逾期之日(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年利率3.1%)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袁某虽未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款项150000元,但合同并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两被告亦未举证因此产生实际损失,故对两被告所主张的违约问题,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龙某红的责任认定。潘某勇认可案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龙某红亦收取袁某首付款400000元。故对袁某主张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袁某与被告潘某勇于2023年3月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潘某勇、龙某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袁某退还款项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3.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袁某负担26元,被告潘某勇、龙某红共同负担38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范静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旺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