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医疗器械(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1.22 主办律师:张文远

张文远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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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02民初9607号之二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医疗器械(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ML6JR1D,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戴维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医疗器械(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医疗器械(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8元,减半收取2264元,保全费1596元,合计3860元,由江苏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陈廑瑜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慧

书 记 员张晨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