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务公司、胡某某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6 主办律师:张文远
张文远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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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4民终8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某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志洋,上海煦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胡某某,男,1989年12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波,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科技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某某、某科技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24)苏0411民初1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达成和解,上诉人某服务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某服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服务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某服务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立春
审 判 员 张国凯
审 判 员 叶 健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原 凯
书 记 员 周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