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8.09 主办律师:张文远

张文远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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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13604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诉前保全费1120元(王某已预交),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黄静宇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史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