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广州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7 主办律师:张文远
张文远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常州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411民初6019号之二
原告: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英泽,江苏派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红亚,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原告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14元,减半收取6207元,保全费4820元,合计11027元,由原告常州市某金鸿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钱锦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希宁
书 记 员王露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