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翊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3.15 主办律师:张文远
张文远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5666570882
常州
已核验身份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4财保1号
申请人:杭州翊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江东一路47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41800225R。
法定代表人:刘承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江东本级区块前进工业园区三丰路1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092046937E。
法定代表人:王丽英。
申请人杭州翊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在限额5900000元内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浙江顾家梅林家居有限公司限额在5900000元内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杭州翊照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施国华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