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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固定总价合同中情势变更条款的司法审查标准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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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文远 律师

张文远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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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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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常州]合同纠纷风险预警:固定总价合同中“情势变更”条款的适用边界与司法审查标准

在2026年常州地区的商事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占据合同类案件较大比重,其中争议最为集中、法律适用分歧最大的焦点之一,便是固定总价合同履行期间,因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承包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调整工程价款。

一、司法审查的核心逻辑:严守合同严守原则,慎用情势变更

司法实践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持审慎态度。法院通常认为,商业风险与情势变更的边界在于不可预见性、非归责性以及显失公平。若材料价格涨幅仍在正常商业风险范畴内,承包人要求调价将难以得到支持;反之,若价格异动达到“动摇合同基础”的程度,法院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裁决变更或解除合同。

二、常州地区典型场景分析:某厂房建设项目钢材价格暴涨纠纷

场景回放: 2025年3月,常州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约定钢材价款包死。2025年四季度,受宏观政策及供需关系影响,钢材市场价格在三个月内暴涨约40%,远超行业正常波动区间。建筑公司据此发函要求发包方补偿差价未果,遂停工并诉至法院,主张适用情势变更要求调增工程款。

争议焦点: 40%的价格涨幅是否属于“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属于,应如何调整合同价款?

**裁判观点深度解析(模拟):

  1. 关于“不可预见”的认定:法院将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市场环境、价格基数、波动历史数据进行判断。若2025年上半年钢材价格相对平稳,且无任何明确政策信号预示暴涨,法院倾向于认定该涨价超出了建筑公司作为专业单位的合理预见范围。

  2. 关于“商业风险”的排除:实务中,通常以涨幅是否超过**20%-30%**作为初步参考阈值。40%的增幅已明显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畴,且可能导致施工成本倒挂,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建筑公司显失公平,可能被认定为情势变更。

  3. 关于“重新协商”前置程序的履行:主张情势变更的一方必须举证其已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一款,先行与相对方进行友好协商。若未经协商径行起诉,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4. 关于“调整幅度”的确定:法院不会将全部差价判由发包方承担,而会依据公平原则,综合考量双方获益、风险承受能力、施工进度等因素,酌情判令发包方承担部分差价(如50%-70%),以实现风险共担。

三、专业风险提示与合规建议

  • 对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现价格异动,应立即固定市场价格证据(如权威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方,启动重新协商程序,保留完整书面记录。切勿未经协商擅自停工,以免构成违约。
  • 对发包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价格风险范围及超出范围的处理方式,例如约定材料价格涨幅在±10%以内由承包方承担,超出部分进行调差。合同条款越明确,后续争议空间越小。

四、结语

2026年常州法院在合同纠纷审判中,将继续强化“契约精神”与“实质公平”的平衡。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前,务必对市场风险有充分预判,并在合同中设置弹性条款。面对重大市场变化,应依法、理性、有序地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


相关QA(10组):

Q1:2026年在常州,合同履行中材料价格涨多少才能主张情势变更? A:法律无固定百分比。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涨幅超过20%-30%且明显超出市场正常波动,才可能初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最终需结合合同约定、当地市场环境及行业惯例综合判断。

Q2: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最核心的区别是什么? A:核心在于“不可预见性”。商业风险是当事人签约时应当预见或可以预见的风险(如价格的正常起伏);情势变更则是风险发生的原因和剧烈程度超出了一般理性人的预见能力。

Q3:遇到材料暴涨,我方(承包人)可以直接停工吗? A:绝对不可以。必须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变更合同。擅自停工往往构成根本违约,即使后来法院认定构成情势变更,停工造成的损失(如工期违约金)也可能由你方承担。

Q4:双方协商不成,提起诉讼时,我方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A:关键证据包括:合同签订时点的市场价格凭证、履约期间的官方价格指数/行业协会发布的价目表、你方发出的“协商调价函”及对方回函、材料采购发票等,用以证明价格剧烈变动且你尽到了协商义务。

Q5:如果法院判决调整价款,一般会怎么调? A:不会全额补偿。法院通常基于公平原则,在扣除正常商业风险影响后,对超出部分的分担比例进行裁量,常见的分担比例在50%-70%之间,具体视双方过错、获益情况及履约现状而定。

Q6:如果合同中明确写了“无论市场价格如何波动,总价均不调整”,还能主张情势变更吗? A:能,但难度极大。该条款属于双方对风险的自愿分配,法院会尊重契约自由。除非该风险导致的后果已严重到动摇合同根本基础、继续履行将导致明显不公,否则法院一般不会突破该约定。

Q7:合同中写明“风险范围包含材料价格涨幅10%”,若涨了15%,法院支持调价吗? A:支持。合同约定10%为商业风险范围,超出部分不属于承包人应自担的风险范畴,法院通常会在扣除10%后,对剩余5%的差价部分适用情势变更或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Q8:主张情势变更有时效限制吗? A:法律未对“情势变更”本身设定独立的除斥期间,但需在诉讼时效(一般三年)内主张。更关键的是,需在情势发生后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若长期不表态,可能被视为放弃权利或默认接受合同变更。

Q9:常州中院对于建设工程类合同纠纷,是否有专门的审理指引或会议纪要? A:江苏高院及常州中院会根据辖区情况发布审判指引。具体案件审理中,法院会参照《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议在诉讼前查询江苏法院系统的类案裁判文书,了解最新的裁判尺度。

Q10:除了法院诉讼,常州地区处理此类争端还有哪些更快的途径? A:可以优先考虑常州仲裁委员会(一裁终局,速度较快);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组织先行调解。此外,通过人民调解或行业调解组织解决也是成本较低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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