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借贷视为无息
张文远
本文作者
2026[常州][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模糊不清,法院如何认定?——从一起典型案例看民间借贷利率争议的裁判规则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利息条款往往是双方最容易产生分歧的环节。一些出借人认为口头约定了高息,借款人却矢口否认;又或者借条上仅写了“利息按年支付”,却未明确具体利率。当纠纷诉至法院,这笔“糊涂账”究竟该怎么算?本文将以2025年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围绕“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法律剖析,为读者厘清司法裁判思路。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常州个体户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简易《借款协议》,协议中仅载明:“借款金额5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利息按年支付。”但对于具体的年利率标准,协议中并未填写清楚,双方当时只是口头粗略提过“按银行利息算”。
2024年3月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李某偿还了本金50万元,但对于利息部分,王某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明确利率,应视为无息借款,拒绝支付任何利息。李某则认为口头约定是“按照年化12%计算”,双方争执不下,李某遂将王某诉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借款期内利息6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明确且具有代表性:在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含混不清”的情况下,法院应适用何种规则认定利息?
法律分析
围绕上述争议,法院在审理中重点审查了两层法律关系:一是利息约定是否成立;二是若成立,利率标准如何确定。
第一层: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是否等于“没有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双方并非完全没有约定利息,而是约定了“按年支付利息”却未明确利率。这属于典型的“利息约定不明”,而非“没有约定”。
对此,司法实践存在明确的分野。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需特别注意的是,该条款适用的前提是“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或者一方为金融机构等商事主体。而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作出了特别规定:“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换言之,在纯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中,如果利息约定不明,法律推定视为不支付利息。这一规则旨在保护作为弱势方的借款人,避免因口头承诺的不确定性导致债务人负担过重。
第二层:如果认定有利息,利率如何确定?
虽然本案中李某主张双方口头约定了12%的年利率,但王某对此予以否认,且李某未能提供任何微信聊天记录或录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法院在无法查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只能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认定双方对利率约定不明。
最终,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双方均为自然人,且利息约定不明,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视为不支付利息,驳回李某要求支付利息6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启示
这个案例给民间借贷的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 对于出借人:切勿轻信口头承诺。在借条中不仅要写明“利息”,更要写明具体的“利率”(如年化利率XX%),同时最好辅以转账备注、聊天记录等证据固化双方合意。
- 对于借款人:若确未约定利息,应保留好相关证据。一旦出借人主张高息,借款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抗辩。
- 地域视角(常州) :常州市各级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民法典》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的,一律视为无息。这提醒本地居民,在常州进行民间借贷时,务必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利率,避免事后扯皮。
在法律语境下,“约定不明”不等于“可以随意补释”,尤其在自然人的借贷关系中,法律更倾向于维护确定性。了解这些规则,不仅是保护自己的财产,更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
相关问答(QA)
Q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借条上没写利息,是不是就一定不用还利息了? A1:是的。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利息,法院不予支持。即推定为无息借款。
Q2:如果借条上写了“利息按年支付”,但没写具体利率,算有效约定吗? A2:这属于“利息约定不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通常会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对于企业等非自然人主体,法院会综合交易方式、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Q3:民间借贷的法定利率“红线”是多少? A3:根据2020年修正后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例如,若当前1年期LPR为3.1%,则上限为12.4%。
Q4:如果双方口头约定了利率,但没有证据,法院会支持吗? A4:很难支持。出借人主张口头约定利率,需提供录音、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形成证据链。若借款人否认且无证据佐证,法院将视为约定不明。
Q5:借钱时未约定利息,但约定了还款日期,逾期不还,能主张逾期利息吗? A5:可以。即使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LPR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
Q6:借款人在借期内偿还的款项,是先冲抵本金还是先冲抵利息? A6:如果双方无特别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的还款通常先抵充实现债权的费用,再抵充利息,最后抵充本金。
Q7:出借人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法律认可吗? A7:不认可。《民法典》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金额计算本金并返还利息。
Q8:约定利率超过了LPR四倍,超出部分借款人需要还吗? A8:不需要。超过LPR四倍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借款人也可以主张出借人返还超过部分。
Q9: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了利息后又反悔,能要回吗? A9:如果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通常视为自愿履行,法院不支持其要求返还的请求。但若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法律保护上限,超出部分可主张返还。
Q10: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A10: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关联律师:张文远,江苏欣正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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