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范某;正宇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09.08 主办律师:张发珍

张发珍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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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鲁1325民初6992号

原告:王某甲,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珍,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建设西路5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范某,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乙,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某公司)、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珍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本金2315551元及利息(利息以231555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6年起陆续向被告某公司出借款项,被告范某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债务加入。双方约定年利率10%-15%不等,期限一年。借款期间,被告每年将利息计入本金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据(收据)。截至2024年5月17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315551元,并重新出具收据三份,明确约定年利率12%。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提起诉讼,请予判准。

某公司辩称,原告未能提供最初的借款凭证,单凭原告持有的2024年5月17日的结转收据不能查实原告是否实际出借以及最初实际出借款项的数额,无法确定利滚利后的本息是否超过法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另原告资金来源可疑,需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洗钱、非法利益输送、非法转贷等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事实。综上,被告某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范某辩称,其与原告不存在借贷合意,也没有在收据上签字确认债务加入,收据中的“范某”并非其本人所签,范某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使其签字也仅是职务行为,其个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范某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某甲自2016年起至2019年间陆续向被告某公司出借款项,双方约定年利率在10%至15%之间,期限均为一年,某公司均为原告出具收据。每年到期双方结算后,原告或将部分本息取出,或再重新出借部分款项,由被告某公司收回原收据另为原告重新出具收据。2020年11月9日、11月20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某公司分别为原告出具382202元、438583元、714115元的收据,其上载明期限一年,年息15%;2021年5月12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某公司分别为原告出具411102元、469764元、764885元的收据,其上载明期限一年,月息1%;2022年5月1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某公司分别为原告出具461110元、526907元、857928元的收据,其上载明期限一年,年息12%;2023年5月1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某公司分别为原告出具516443元、590135元、960879元的收据,其上载明期限一年,年息12%。2024年5月17日,双方结算后,被告某公司分别为原告出具578416元、660951元、1076184元的收据,其上载明期限一年,年息12%。2025年5月,因被告某公司经营恶化,出现兑付困难,双方未再结算。原告催要未果,遂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原告称最早出借款项均来源于自己及其妻子的合法收入,包括工资、生意利润及其女儿赠与。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自2020年起,原告王某甲既未提取过本息亦未再增加新的借款,双方一年一结算,每次结算累计本息后,由被告某公司收回前一年度收据,另为原告重新开具新的收据。但对2019年前原告王某甲每次存款时间、金额、利息及如何结取,双方已均不能回忆清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被告某公司自2020年至2024年为原告王某甲出具借款收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对案涉借款的资金来源已作出合理说明,被告某公司称案涉借款可能存在洗钱、非法利益输送及非法转贷,但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故对被告某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2019年前的借款,双方已不能说清每次借款的金额、利率及如何结转,原告称利率最高为年利率15%,鉴于双方已结算完毕,被告某公司在本次庭审前连续几年里一直未对利息过高提出异议,其亦未能提供前期借款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被告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11月20日为原告出具收据上载明的借款本息总金额1534900元(382202元+438583元+714115元)合法。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第二十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借款自2020年至2023年,每年一结算,结算时均是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利率均未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经计算,以2020年11月20日借款总额1534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0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15.4%)计算,利息为1076817.62元,本息合计为2611717.62元;以2024年5月18日借款总额231555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8日起至2025年5月17日止,按双方约定年利率12%计算,利息为281725.37元,本息合计为2597276.37元。两相比较,按合同约定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低于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故对原告王某甲的主张,本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借款人系被告某公司,被告范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其个人不应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某甲借款2315551元及利息(利息以2315551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息12%计付);

二、驳回原告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62元(已减半),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淑福

二〇二五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马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