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9 主办律师:张发珍

张发珍

主办律师

保险纠纷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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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3民初6773号

原告: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

法定代表人:巩某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发珍,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负责人:孙某礼。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兴,山东华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于同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费县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利民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纯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