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金辉、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1.05 主办律师:张丽亚

张丽亚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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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民申16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金辉,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雪松,河南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潘俊峰,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出生,住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新民,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亚,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毛金辉因与被申请人潘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13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毛金辉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未向毛金辉送达开庭传票等,程序违法。二审法院没有对一审程序问题予以审查,也没有对毛金辉提出调取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且在潘俊峰未对毛金辉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情况下,维持一审判决,程序违法;2.原审判决超出潘俊峰的诉请范围;3.原审认定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双方系业务互作关系,且至今没有进行结算。双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数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潘俊峰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综上,请求依法支持毛金辉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潘俊峰按照毛金辉的要求先后向其交付款项1450万元,后毛金辉出具借条。依据潘俊峰提交的转账凭证、借条、承诺书等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潘俊峰、毛金辉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毛金辉偿还潘俊峰借款本息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毛金辉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毛金辉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审判长于岸峰

审判员赵志远

审判员芦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宋笑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