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工期延误结算被砍,承包人如何守住索赔底线?
张丽亚
本文作者
工期延误,结算被砍:固定总价合同下,承包人如何守住“涨价”底线?
2026[郑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逾期索赔失权”与“显失公平”之争为视角
一、场景引入:一份“锁死”的合同,一场“迟到”的索赔
2024年,郑州某住宅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合同价款2.3亿元,计划工期720日历天。施工期间,因发包人多次变更设计、延迟支付进度款,实际工期延长至980日历天,钢材、混凝土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实际成本超支约1800万元。
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要求在固定总价基础上增加工期延误损失及材料调差共计1650万元。发包人回复:“合同专用条款第8.6条约定——任何索赔事项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书面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权利。贵司从未在28天内提交过任何索赔通知,现无权再主张。”
承包人大呼冤枉,双方对簿公堂。问题的核心聚焦在一个争议焦点: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索赔通知,是否必然丧失工期延误及价差索赔权?
二、法律争议焦点剖析
(一)合同约定的“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5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但关于“逾期索赔失权”的约定,法律并无直接规定。
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并不当然无效。该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有效。但法院在具体适用时,会审慎考量以下因素:
- 发包人是否因其未在28天内收到通知而实际丧失了对索赔事件的调查核实机会;
- 承包人在履约过程中是否通过会议纪要、签证单、进度款申请等文件持续表达了索赔意愿;
- 机械适用该条款是否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二)固定总价能否“一价到底”,完全排除价格调整?
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中并非绝对不可调整。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原则,以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条关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的规定:
-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材料价格风险由发包人承担,应当调整合同价款;
-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材料价格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不予调整。
本案中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设计变更及付款延迟造成,若简单地以“固定总价+逾期失权”双重条款对抗承包人全部索赔主张,将导致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工程质量与建筑市场秩序亦将受损。
(三)法院裁判视角:实质公平优于形式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及相关判例中反复强调: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赔,不应仅以未提交书面索赔通知为由一概驳回,应结合履约过程整体判断。
参考(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判决要旨: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多次以签证单、月度报表、工作联系单形式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及费用补偿要求,虽未严格符合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但发包人对相关事由明知且未提出异议,视为放弃程序抗辩。
三、本案的深层逻辑
回到前述郑州项目,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共发出38份工作联系单,其中21份涉及设计变更造成的返工及停工,9份涉及付款延迟通知,且有6次监理例会明确提出“费用增加待后续结算一并处理”。发包人代表均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字确认,未提出异议。
据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承包人虽未在28天内提交正式索赔报告,但已通过多种书面形式让发包人知晓索赔事由及费用增加意向,发包人未丧失调查核实机会,不能仅以逾期为由排除承包人的实体权利。 结合鉴定机构出具的造价咨询报告,最终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期延误损失及材料调差共计1270万元。
这一判决传递了明确的裁判导向:索赔程序条款是“工具”而非“大棒”,不能让形式正义吞噬实体正义。
四、给施工企业的专业建议
- 合同谈判阶段:尽量将索赔通知期限从28天延长至56天,并增设“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条款,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 履约阶段: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凡是可能引起工期或费用变化的事项,当日即发工作联系单,7日内补正式索赔报告,保留签收凭证。
- 证据管理:施工日志、监理例会纪要、现场照片、视频、造价月报等,是索赔争议中的核心证据链,务必由专人归档管理。
- 结算阶段:若发包人以逾期索赔为由拒付,承包人可主张“发包人明知且未异议”“继续履行行为构成对索赔程序的豁免”以及“情势变更”等抗辩路径。
五、结语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复杂而专业,程序条款与实体权益之间的博弈,往往决定项目盈亏。在2026年的司法审判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裁判者倾向于“穿透形式、直视实质”。但作为市场主体,承包人不能寄希望于“法官纠偏”,而应从合同签订到履约全过程建立严密的索赔管理体系。
索赔不是“找茬”,而是对契约精神的尊重;程序不是“门槛”,而是权益的履带。
QA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十问十答
1. 问:合同约定索赔期限28天,超期是否一律丧失索赔权? 答:不一定。司法实践会综合考察发包人是否因超期丧失调查核实机会、承包人是否通过其他书面文件表达索赔意图等因素,机械适用“失权条款”可能不被支持。
2. 问:固定总价合同在工期延误导致材料涨价时能否调价? 答:关键看延误原因。若因发包人原因(如变更、付款延迟)导致工期延误,依据计价规范及情势变更原则,通常可以调差;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误,则风险自担。
3. 问:承包人未提交正式索赔报告,但发了工作联系单,是否有效? 答:有效。工作联系单、签证单、监理例会纪要等若载明费用增加或工期顺延的内容,且发包人签收未异议,可视为索赔意愿的合法表达。
4. 问:发包人收到索赔通知后不回复,怎么处理? 答:若合同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可据此主张权利;若合同未约定,建议再次书面催告,并将催告函件保全公证,为后续诉讼固定证据。
5. 问:索赔通知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索赔事件的具体事实、合同依据、索赔金额计算方式/工期延长天数、相关证据材料清单。建议委托造价工程师或律师协助编制,确保形式合规。
6. 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答: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的,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材料价格异常暴涨可能构成情势变更,但需严格举证。
7. 问:工程签证单和索赔报告是一回事吗? 答:不完全一样。签证单是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确认性调整,侧重于双方合意;索赔报告是单方主张权利的程序性文件,侧重于单方意思表示。实践中可并用。
8. 问:鉴定报告在结算争议中的作用有多大? 答: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造价争议中高度依赖司法鉴定意见。一份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的鉴定报告,往往是法院判决赔偿数额的核心依据。
9. 问:项目经理在履约过程中的签字能否约束施工企业? 答:项目经理代表施工企业履行合同,其签证、确认行为一般视为企业行为,但若超出授权范围或与合同明示条款明显冲突,对方需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权限。
10.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目前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应特别注意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关联律师:张丽亚
河南标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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