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文波、中山市迈创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01 主办律师:周丽琴

周丽琴

主办律师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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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已核验身份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3民初2583号

原告:何文波,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自安,中山市科创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中山市迈创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三沙村长安北路262号六楼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兴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琴,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文波诉被告中山市迈创瑞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文波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何文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文波撤诉。

案件受理费3335.08元,减半收取计1667.54元,由何文波负担。

审判长韦晓云

人民陪审员张玉华

人民陪审员柳知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林新宇

书记员何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