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子阳、李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18 主办律师:周丽琴

周丽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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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7753号

原告:向子阳,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琪、黄儆仁,湖南旷真(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钢,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琴,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子阳与被告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向子阳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子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5.5元及财产保全费2335元,由原告向子阳负担。

审判员赵春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