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子阳、李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18 主办律师:周丽琴
周丽琴
主办律师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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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18民初7753号
原告:向子阳,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美琪、黄儆仁,湖南旷真(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钢,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琴,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子阳与被告李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向子阳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向子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5.5元及财产保全费2335元,由原告向子阳负担。
审判员赵春知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宋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