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阳、房某恒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02 主办律师:周丽琴
周丽琴
主办律师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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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01民终1662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向某阳,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婧,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房某恒,男,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辉,广东圳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广东圳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李某,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琴,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房某波,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辉,广东圳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燕,广东圳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某阳因与被上诉人房某恒及第三人李某、房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23)粤0118民初13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某阳因个人原因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向某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向某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14元,减半收取为6057元,由上诉人向某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淼
审判员汤琼
审判员汪毅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莫凌曦
余冠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