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甲;梁某乙;李某丙;珠海市人民政府;李某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周丽琴
主办律师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4民终424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女,汉族,1949年6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琴,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海滨,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甲,男,汉族,1975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巧,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海滨,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原告):梁某乙,男,汉族,1976年1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琴,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海滨,广东华商(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珠海市某,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负责人:吴某,市长。
一审第三人:李某乙,男,汉族,1951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某、一审第三人李某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2025)粤0491民初2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于2025年10月14日收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发出的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通知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26433.58元,逾期未交纳,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于2025年10月1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书,一审法院转交到本院,本院于2025年10月30日作出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于2025年10月30日向上诉人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发送了不同意缓交诉讼费通知书。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于2025年10月30日签收了通知书,但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故本院按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甲、梁某甲、梁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吴永科
审 判 员朱玮
审 判 员诸葛亭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窦颖洁
书 记 员周芷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