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冰雪摔伤责任之争:自甘风险与安保义务
吕鹤鸣
本文作者
2026[哈尔滨]冰雪旅游摔伤责任之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认定
2026年春节前夕,哈尔滨某滑雪场人声鼎沸。来自南方的游客王某在初级雪道游玩时,因躲避前方突然减速的他人,自行摔倒致左踝骨折。王某认为滑雪场未设置足够的安全警示标识、未配备足额巡逻救护人员,遂以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为由,将滑雪场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
庭审中,滑雪场辩称:王某系成年人,初次滑雪未聘请教练,且自行摔倒系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滑雪场已按国家标准设置了警示牌、防护网,并配备了巡逻队员,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围绕“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王某自身是否存在重大过失”两大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法律分析: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受害人自甘风险的博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文确立了经营者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并非绝对责任,其边界在于“合理限度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滑雪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通常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其一,滑雪场是否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其硬件设施(雪道宽度、坡度、防护网设置、警示标识等)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其二,滑雪场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入场安全告知、巡逻救护人员的配备及响应时间、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等;其三,损害发生的可预见性与可避免性,即经营者是否对潜在危险采取了足以防止损害发生的有效措施。
本案中,法院经现场勘验查明,滑雪场在初级雪道起点、终点及弯道处均设置了醒目的中英文警示标识,雪道两侧铺设了符合标准的海绵防护垫及防护网,且配有4名巡逻员,从王某摔倒至巡逻员到达现场用时约3分钟。据此,法院认为滑雪场已尽到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与此同时,王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首次参与滑雪运动,应当预见到滑雪活动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却未聘请教练、未仔细阅读安全须知,在滑行中未保持安全速度与距离,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失,应自负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酌定滑雪场承担20%的次要责任,王某自行承担80%的主要责任。判决滑雪场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6万元,驳回王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哈尔滨大力发展冰雪旅游产业、2026年亚冬会即将举办的背景下,明确滑雪场等高风险体育运动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既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利,又避免过度加重经营者负担导致产业萎缩。唯有经营者切实履行安全保障职责、参与者强化自身风险意识,方能共建安全有序的冰雪运动环境。
QA一组:
1. 问:在滑雪场摔倒受伤,滑雪场就一定需要赔偿吗? 答:不一定。滑雪场仅有在未尽到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如警示缺失、设施不合格、巡逻救护不到位)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若滑雪场已尽责,而受伤系自身操作不当或自甘风险行为所致,则滑雪场不承担或仅承担次要责任。
2. 问:什么是法律上的“自甘风险”?在冰雪运动中如何适用? 答:自甘风险指受害人明知某项活动存在固有危险,仍自愿参与,由此产生的正常损害后果通常由受害人自行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冰雪运动属于高风险文体活动,参与者视为自甘风险,但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除外。
3. 问: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判断?有无具体标准? 答:主要看经营者是否达到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明确的要求,以及是否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设置明显警示标识、配备合格救护人员及设备、建立风险巡查制度等。法院会结合经营场所的级别、收费、风险等级等因素综合判断。
4. 问:若滑雪场未购买公众责任险,受害人还能获得赔偿吗? 答:能。公众责任险是滑雪场为分散自身风险而投保的商业保险,并非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前提。只要滑雪场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其未投保,也应由其自身财产进行赔付。该险种的有无只影响滑雪场赔付能力的实现难易。
5. 问:在冰雪娱乐项目中(如雪圈、冰滑梯)受伤,法律适用与滑雪场相同吗? 答:基本相同,均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但需注意,雪圈、冰滑梯等项目的风险等级可能低于滑雪,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要求相对更高,因为参与者对危险的预见和控制能力更低。
6. 问:若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答: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法院将比较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力比例,划分责任。若受害人存在重大过失,其自担主要责任;若经营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则其承担主要责任。
7. 问:在哈尔滨冬季旅游景区,因路面结冰滑倒受伤,能否起诉景区管理者? 答:能。景区管理者对景区内的通道、台阶等负有清扫积雪、铺设防滑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管理者未及时清理冰雪导致游客滑倒受伤,且管理者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若游客自身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会减轻管理者责任。
8. 问:受害人起诉时应提供哪些证据来证明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答:建议提供现场照片/视频、目击证人证言、报警记录、与景区工作人员的沟通录音、医疗费票据及病历、误工证明等。尤其要注意对现场警示标识缺失、防护设施破损等状态进行及时固定取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或委托第三方鉴定。
9. 问:此类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若伤情持续治疗,诉讼时效可能因每次治疗终结或伤情稳定后重新起算,切勿拖延。
10. 问:若对一审判决不服,如何上诉?上诉期是多久? 答: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十日。上诉须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逾期未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关联律师:吕鹤鸣,黑龙江昆奇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54681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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