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甲公司;山东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0.21 主办律师:刘杰

刘杰

主办律师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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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13民初8437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小区6楼1110-1室。

法定代表人:赵某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亮,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玉符街867号1号楼商业服务网点01。

法定代表人:杨某。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山东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21元(已减半收取),由山东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赵娜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一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