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乐众、金卫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刘杰
主办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647号
申请执行人:金乐众,女,195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金卫平,男,195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金乐众与被执行人金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终8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金卫平应支付金乐众房屋补偿款210512.5元、支付金乐众应继承的存款和抚恤金126999.2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48.58元、鉴定费4800元、保全费3000元由金卫平负担。因金卫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金乐众申请,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2年2月17日,本院依法向金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2月17日、2022年5月20日,本院分别依法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39.06元,本院已扣划。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金通林名下金卫平所有坐落于济南市历城区××路××号××号楼××房产(证号:济南20170064992),查封期限至2024年4月24日,本院其他案件正在依法处置中。
3、2022年5月17日,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线下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5月20日,本院电话约谈金乐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查明事实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单位查询反馈表、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金乐众对金卫平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金卫平的履行能力。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金卫平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金乐众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岳进
审判员张迎
审判员颜廷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