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宪顺、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3.12.05 主办律师:刘杰

刘杰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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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0191民初6157号

原告:刘宪顺,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山东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36号6-1-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5286286B。

法定代表人:陈磊。

被告:陈磊,男,1979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原告刘宪顺与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迩东公司)、被告陈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宪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迩东公司、陈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宪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迩东公司、陈磊支付刘宪顺欠款本金510000元;2.判令迩东公司、陈磊支付刘宪顺相应利息(以51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3.判令迩东公司、陈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事实与理由:迩东公司与济南华龙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签订石材供货协议,由华龙公司向迩东公司、陈磊承包的济宁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银座公司)的一层地面工程贴铺项目供应大理石材,工程完工后尚欠华龙公司材料款510000元。2021年4月28日,陈磊向刘宪顺借款100000元用于支付济宁银座项目的审计费用,共同还款人为迩东公司,约定如果济宁银座公司于2020年12月26日前按照《转付款申请书》的规定,即由济宁银座公司直接向华龙公司支付工程款510000元进行履行,后济宁银座公司未进行支付。2022年5月6日,华龙公司与刘宪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华龙公司将对迩东公司享有410000元债权依法转让给刘宪顺,并于2022年5月10日通知了迩东公司、陈磊,刘宪顺依法取得债权。经刘宪顺多次催讨,迩东公司、陈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偿还。为维护刘宪顺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迩东公司、陈磊均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宪顺提交了石材供货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迩东公司、陈磊未到庭质证,亦未提供相反的质证意见,刘宪顺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迩东公司原名称为山东建鑫天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鑫公司),建鑫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变更为现名称。

甲方建鑫公司与乙方华龙公司曾签订《石材供货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工作位银座商城指定大理石供应商,承担甲方承接的济南银座商城《一层地面铺贴施工合同》中大理石材的供应。1.供货单价690元/平方米,供货数量3082平方米,合同暂估价2126580元,最终结算总价以实际到场合格产品数量为准。2.乙方的材料款支付按照济南银座商城与甲方签的《一层地面铺贴施工合同》中的付款比例执行,即自合同生效后,甲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后两天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工程竣工门店开业后,双方据此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验收合格表且甲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相应比例工程款后两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的40%,即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之后甲方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相应比例的工程款后两天内的7个工作日向乙方付至审计报告中确定的结算价款的95%。保修期2年满且工程无质量问题,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等内容。

2020年12月20日,迩东公司向济宁银座公司出具《转付款申请书》,载明:迩东公司尚欠大理石供应商华龙公司工程款51万元,迩东公司申请将该51万元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华龙公司,并同意济宁银座公司在应付迩东公司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

2022年5月6日,华龙公司(转让方、甲方)与刘宪顺(受让方、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1.甲方将应收迩东公司的工程款债权金额41万元转让给乙方,以抵消甲方欠乙方的41万元借款。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迩东公司拥有的债权41万元。2.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一条转让给乙方的债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债权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己方保证将该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等内容。诉讼中,刘宪顺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迩东公司现场照片,用以证明华龙公司通过发送微信、办公场所张贴等形式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迩东公司、陈磊。

另查明,2021年4月28日,迩东公司、陈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刘宪顺10万元用于支付济宁银座项目审计费。如济宁银座公司按照2020年12月26日转付款申请书履行完毕,该接口视为偿还完毕,如2020年12月31日前次转款协议申请书未履行完毕,则该接口有借款人直接向刘宪顺偿还。在该借条尾部,陈磊在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迩东公司在共同还款人处加盖公司印章。同日,刘宪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陈磊支付100000元。

刘宪顺为本案支出保全保险费750元。

本院认为,刘宪顺本案主张的款项51万元包括两部分,一是债权转让款项41万元,二是借款10万元。关于第一部分债权转让款项,刘宪顺提交迩东公司与华龙公司之间签订的石材供货协议、迩东公司出具的转付款申请书、刘宪顺与华龙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华龙公司对迩东公司享有41万债权,华龙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刘宪顺并通知债务人迩东公司、陈磊。迩东公司、陈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应证据推翻刘宪顺上述主张,应视为放弃在一审中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刘宪顺要求迩东公司支付款项41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部分借款,刘宪顺提供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陈磊欠付刘宪顺借款10万元。迩东公司在借条共同还款人处盖章构成债务加入,刘宪顺要求迩东公司、陈磊支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迩东公司、陈磊欠付刘宪顺款项造成了资金占用期间的损失,迩东公司、陈磊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刘宪顺主张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保全保险费,该费用系刘宪顺本案诉讼合理支出,且已实际支付,对刘宪顺要求迩东公司、陈磊支付该项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五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宪顺支付410000元;

二、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宪顺支付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宪顺偿还借款100000元;

四、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宪顺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3年9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五、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宪顺支付保全保险费750元;

六、驳回原告刘宪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3070元,由被告山东迩东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被告陈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夏珍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宜伟

书 记 员郭蕊